復興航空2014年7月發生澎湖空難,隔年2月又發生南港空難,陳姓副機師認為公司無法提供適當安全的工作環境,且工時、工作內容危害他身體健康,基於生命安全,提前終止勞動契約,反遭興航求償訓練費用及違約金,高等法院認為陳男無法舉證已要求公司改善飛安而無效果,今判陳男須賠償興航130萬餘元確定。
判決指出,陳男2015年3月向興航提出離職申請,在離職人事異動表勾選離職原因,依優先順序為「晉升機會問題」、「轉任友航」、「公司無法提供安全的飛行環境」,法官因此認定他主要離職原因是晉升機會問題,第二是轉任友航,最後才是公司無法提供安全的飛行環境,但他又無法舉證曾要求公司改善飛安卻無效果,因此認定他不符合「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條件,應依契約賠償公司。
高院依據陳男與興航的契約,雙方約定任職10年,但陳男只任職3年多,應負66%的賠償責任,而訓練費用約130萬元,66%為85萬餘元,此外還有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是陳男6個月薪資即67萬餘元,66%是44萬餘元,相加後,判決陳男共應賠償130萬餘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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