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航空去年11月22日無預警停飛,10萬名已購買機票旅客受害,為防止興航事件再重演,交通部今預告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條之一,航空公司若暫停或終止國內航線,應檢附訂位和購票乘客處置機制、消費者保護措施送民航局核准,核准60日後才可停飛和實施;若停飛或終止國際線,則應於生效前60日檢附資料備查,最快9月將上路,未依規定將可處60萬到300萬元,情節重大可收回航權。
民航局表示,未來航空公司若要停飛航線,必須要提供訂位或購票乘客處理機制,包括多少人訂位、購票,如何簽轉或退費,以及消費者保護措施,包括補償作法,消費者衍生性費用如何處理、後續客訴如何積極處理等,必須提報民航局核定後60天才可以實施和停飛,若是國際航線則必須在暫停或終止航線前60天將相關方案措施報民航局備查。而若是不可抗力因素譬如因動亂或恐怖攻擊等被迫停飛,則可例外,但仍需提報相關乘客處理機制和措施作法給民航局。
相關法規今起預告60天後,若各界沒有意見後公告,最快9月將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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