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航空公司於2014年7月在澎湖馬公發生墜機空難,遭民航局依民用航空法裁罰300萬元並立即改善,復興航空不服裁罰,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17日宣判,認定復興航空未落實管理訓練、安全管理之責,判決復興航空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復興航空於2014年7月23日下午7時由高雄飛澎湖的222班機,在澎湖縣湖西鄉西溪村發生墜機空難,造成機上人員48人死亡,10人重傷;另外波及11棟民宅,5人輕傷。被民航局依民用航空法裁罰300萬元並立即改善。
復興航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飛行本身高度依賴飛航人員的經驗及臨場判斷,為飛航人員的獨立作為,於遭遇緊急狀況下更是如此,實非復興航空公司所得干預,自不能歸責公司。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復興航空的缺失,與本件飛航事故有重大關聯。空難班機駕駛員有嚴重操作上疏失,與復興航空未落實飛航組員的組員資源管理訓練、標準操作程序訓練及未善盡安全管理之責,有因果關連性存在。因此判決復興航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