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航空2016年無預警停飛衝擊10萬旅客,不僅衍生航空公司困擾、更危害消費者權益。民航局今天公告「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條之1修正條文,航空公司暫停或終止國內定期航線前,應檢附乘客處理機制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並在核准日起60天後才能暫停或終止;國際線則需於生效前60天報交通部備查。並皆需檢附退費、補償等乘客處理機制方案,違者可處60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可收回航權,並將於6月3日上路。
民航局今天公告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條之1修正條文,民用航空運輸業暫停或終止國內定期航線前,應檢附乘客處理機制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並於核准之日起60日後始得暫停或終止,並以暫停一次為限,其期間不得逾1年,民用航空運輸業得於暫停期間內復航,並於復航前報請民航局備查;於暫停期間屆滿後未復航者,視同終止。
修正條文載明,民用航空運輸業暫停或終止國際貨運定期航線前,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暫停或終止國際客運定期航線應於生效60日前檢附乘客處理機制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者,得不受60日之限制。已暫停之國際客運定期航線,民用航空運輸業得於暫停之日起1年內復航,並於復航前報請民航局備查;逾期未復航者,視同終止。
民航局表示,國內線停飛影響國人甚鉅,因此規定必須報民航局核定後60天才可停飛,但國際線替代性高,因此在生效前60天報交通部備查即可,但皆需檢據訂位乘客之安排處理方案或補償措施、訂位乘客衍生性費用之處理原則、機票之退費及處理方式,並提供乘客諮詢及服務之方式、時間與人力規劃,但若遇不可抗力因素,譬如恐攻、爆炸、疫情等,將不受60天規定限制。
新制也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終止定期航線或經民航局廢止原指定營運之國際定期航線者,應於終止或廢止之日起30日內,將原領航線證書繳還;屆期未繳還者,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