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正清算中的復興航空,日前積欠機場服務費2454萬5750元,清償後卻不服延遲利息,提告請求不用繳超過百分之五,但起訴後又全數清償,因此追加訴請交通部觀光局返還1415萬5861元。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觀光局獲取利息並未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駁回請求,可上訴。 合議庭認為,觀光局發出的催繳通知具行政處分性質,而該處分至今尚未被撤銷或廢止,同時不具失效情形,依行政程序法效力尚存,因此本件要求返還、欠缺法律上原因,同時未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駁回航空公司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