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航空員工前年6月24日罷工,資深空服員黃致豪當天上午8時,謊稱總統專機上「有炸彈」,他事後被轉調地勤,再被以「言行不檢,有損公司聲譽或形象且情節重大」理由解僱。黃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桃園地院認為華航遲至前年11月7日才解僱,逾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的除斥期間,判黃勝訴。華航上訴,高等法院認為本案未罹除斥期間,黃致豪請求全部無理由,華航解僱有理。本案仍得上訴。
總統蔡英文首次出訪中美洲友邦時,黃致豪為支持罷工,打電話謊稱「總統專機上有炸彈」,意圖阻止總統搭華航出訪,警方循線逮黃。新北地院依民航法判黃3月徒刑,緩刑2年,支付公庫10萬元。
黃姓空服員1997年起任職華航,因華航2016年5月告知變更勞動條件,他為保障勞動權益,參予桃園市空服執業工會從6月24日開始的罷工活動,他在11月4日遭解僱。但黃認為,謊報總統專機有炸彈的行為,屬勞資爭議處理法的「爭議行為」,依工會法規定,勞工參與爭議行為,不得解僱。
黃致豪表示,他原以接受調職,之後也兢兢業業,沒有再妨害勞動秩序,但公司卻執意解僱他,顯然違反解僱的最後手段性原則。
華航則主張,黃一開始否認有謊報「有炸彈」,但他事後遭判刑,顯見謊報的行為不是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認定「具有正當性」的爭議行為,不能阻卻違法。將黃改調地勤,是擔心他濫用空勤組員出入境較寬鬆的檢核,避免他潛逃出境,在相關事實調查程序完畢後才解僱,不違反勞基法除斥期間相關規定。
一審認為,華航早在6月25日檢察官偵訊、29日媒體報導時就知道此事,卻在11月才解僱,解僱不合法,且判華航應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黃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6萬5千多元。
但高院民事庭認為,華航並非刑事案件告訴人,從未參與刑事偵查程序,也沒接到檢察官起訴書,刑事審理期間,亦未接獲通知開庭,是在2016年10月19日在司法院網頁查詢,才知判決結果,人評會決議在11月4日解僱,未罹於勞基法除斥期間。
而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的罷工宣言指明「會讓總統專機正常出國參訪」,黃致豪謊報總統專機有炸彈,是個人行為,與罷工行動無關。高院認為謊報總統專機有炸彈,是以積極違法手段阻止總統專機正常起降飛行,他遭判刑,這行為並非勞資爭議行為,不具正當性。
高院指出,謊報有炸彈的行為不但違反民航法,更屬涉及國家安全的重大案件,新聞媒體大篇幅報導,大批民眾質疑華航能否確保旅客飛航安全,已使華航長年形塑維護飛航安全、空服員專業形象遭破壞殆盡,黃的行為悖離勞動關係中最基本的忠誠義務。另外,黃擔任空服員期間因素行不佳,經常遲到,甚至有多次未請假未報到的曠職情事,遭華航多次懲戒,華航解僱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同時高院也認為黃致豪先被調任地勤再解僱,無關一事兩罰,既然判僱傭關係不存在,黃請求薪資與獎金就屬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