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航空105年10月27日飛往泰國曼谷的班機,因空服員上午11時10分報到,報離時間為隔日0時31分,扣除休息時間1小時5分,連同延長工作時間共計12時16分,超出勞基法規所定12小時,被桃園市府勞動檢查發現,裁罰30萬元。
華航不服,提行政訴訟指出,當日是因航班遇到「機械故障」和曼谷機場「流量管制」等突發事件所致,影響班機延誤起降,才會發生空服員延長工時,而機場流量管是天候、軍方演習或機場航班密集等偶發因素所致,當天航班受影響時間超過30分鐘,這些都非航空公司所能控制、預見和防範,主張符合勞基法規定的「突發事件」,主張撤銷裁罰。
法官審理後認為,機場的流量控管,屬於航空公司的風險控管,這些因素造成的班機延誤,不符合勞基法事前無法預見的「突發事件」定義,而班機艙門門框發生膠條未在定位而有異常,經機長指示後等待維修,導致班機延誤,法官認為機械故障不宜認定屬突發事件,判決裁罰無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