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航空公司趙姓地勤人員,前年未經查證將黃姓旅客的超重行李分配到其他團客,趙女因此遭開除,她不服打官司,台北地院判她敗訴,但高院認為,她的行為難認情節重大,改判國泰解職無效、須按月給付她薪資7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趙女在國泰航空擔任機場報到櫃臺辦理乘客劃位、報到及收受托運行李的地勤服務人員,她為乘客黃姓男子辦理行李託運時,未查證亦未取得黃所選定的團客同意下,將黃的超重行李重量分攤予該團客。
國泰航空認為,趙女的行為違反保安規定程序為由,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不經預告將她解僱,趙女不服經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回復工作權而不成立,她於是提起民事訴訟,確認與國泰的僱傭關係存在。
北院判趙女敗訴,但高院認為她的行為對國泰航控造成的損害合計只有1萬8929元,違反工作規則之程度,顯難認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國泰可處以不加薪或降職的懲戒,判決趙女與國泰航空僱傭關係存在,國泰須按月給付她7萬4623元的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