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認為勞基法工時規範造成公司運作窒礙難行,勞方看法又是另一種風景。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理事朱良駿批評,有時地方政府會默許組員用機上休息時間抵扣工作時間,讓工時拉長至20小時,就算勞動局真要開罰,罰額不高,航空公司不在意,認為只要符合民航局AOR規範就好,勞基法保護形同虛設。
朱良駿指出,儘管勞基法規範區域航線每日工時為12小時,但像飛曼谷這種表定11時55分的班表,一有塞機就會超時。有時航空公司寧願被勞動局開罰,只要符合AOR的規範就好,因為違反AOR,民航局會罰得更重,且會影響航線分配。
朱良駿說,AOR本就是針對越洋航線所制定,放在紐約等長程航班都能理解。但依AOR規範,當機器故障或天候因素,組員在機上休息1小時就能扣除1小時工時,一來一往竟讓工時竟可以拉長到20小時,「這樣的工時會有人覺得合理嗎?」
朱良駿透露,組員休息時間都由座艙長報告認定,有時公司甚至安排組員「在客人周遭坐著」也當休息,或是「一人休息15分鐘」來規避法規,工時規範形同虛設,勞工還是過勞。
華航企業工會理事潘家洛指出,遠洋航線一定會超過12小時,當初把組員納入責任制,是為了解決遠洋航線的工時問題。工會並非完全反對責任制,但擔憂資方濫用,讓區域航線也用責任制,因此才在2016年6月發動罷工後,與資方簽訂團體協約要求廢除責任制。
至於AOR,潘家洛說,民航局訂定的AOR多半向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取經,但美國只要出了國都是遠洋航線,用這樣的標準套在台灣的區域航線上,讓區域航線的工時可拉到14小時,非但不公平,也只會讓組員更過勞。
朱良駿補充,2年前民航局曾邀集勞資雙方針對AOR內容進行協商,雖然結果勞資雙方都不滿意,仍提出了一個折衷版本,將機上休息1小時延長為1個半小時,並明確定義組員休息要有多大空間,排除雇主指揮監督等,最後該方案仍因資方反對而作罷,工會至今仍努力與公司針對工時進行協商,盼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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