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復興航空曾因無預警停飛,影響旅客行程而引發紛爭,交通部民航局日前修訂《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條之1,規範業者停業或結束營業前,應檢附相關計劃,被稱為復興航空條款。今(21)日交通部公告《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新增第29條之3,要求相關計畫須包含乘客處理機制等,修正草案後天正式上路。
新增條文中規定,民航業停業或結束營業前,應檢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向民航局申請,於交通部核准日起60日後,始得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內容包含三大項,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的航班及時程規劃、乘客處理機制、國內定期航線接替運能規劃。
交通部今年6月公告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條之1,要求業者暫停或終止國內定期航線前,應檢附乘客處理機制,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核准日起60日後才能暫停或終止營運,今年8月預告《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新增第29條之3,詳列業者停業或結束營業前,應檢附計畫的內容,並於今日公告,預計後天上路。
修正案中說明,為使民航業者在停業或結束營業時,降低對航空市場穩定性的衝擊,事前應有周延且可行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申請核准,包括所經營航線如何暫停或終止及相關時程的安排,且依第13條之1第5項所定乘客處理機制規劃等內容,一併提出後續接替運能規劃,計畫核准後60日內,在不影響飛航安全之前提下,依其規劃有序退場,以維持航空市場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