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航空機師罷工事件延燒,旅客權益受損,監察院曾在105年就曾建議勞動部研議評估及考量「罷工預告制度」的可行性,希望兼顧消費者保護原則。但勞動部當時聲明反對。
華航空服員曾在105年6月24日發動罷工,歷時52天,當時監察院由監委王美玉、仉桂美提出調查報告,糾正交通部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認為相關因應準備措施及協調溝通明顯不足,損害公眾利益。調查報告中曾建議,民用航空客運涉及大眾生命安全及重大公共利益,為兼顧勞工罷工權利與社會公眾利益,「建構罷工預告制度」是否有助降低對民眾基本運輸需求的重大公益造成衝擊,勞動部應廣泛蒐集各界意見,妥予研議評估,考量預告制度的可行性。
王美玉上午表示,日本、法國針對油、電、運輸等關乎民生至鉅系統從業人員罷工權,皆有預告期,日本還設定有凍結期,但罷工預告制度與勞權伸張有極其敏感互動關係,監察院當時曾約詢勞權學者,皆態度保留,勞動部、桃園市勞工局甚至立法院都反對。
根據調查報告,當時勞動部認為:「提出罷工預告制度不僅將使集體勞動法制所欲保障勞工權利的行使實質落空,更是不利於工會合法、正當行使罷工權」。針對當時空服員工會罷工事件,應朝向公司有無輕忽勞資爭議問題及拖延處理時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無積極督導事業等方向改善。不應單純檢視工會「無預警」爭議行為,而影響其爭議行為合法性。
勞動部舉例,國外制度中,日本對具強烈公益性質的事業單位,得由內閣評估提請總理大臣指定,並經國會同意後,工會於1年內欲行使罷工行為,需預告後始得為之;但日本判決多數見解也認為,具有影響國民經濟及日常生活的公益事業單位,縱無預告罷工,仍不被視為非正當行為,受有民、刑事免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