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長許銘春日前接受媒體專訪,談及基於飛航安全、旅客權益,航空業訂定罷工預告期為可行方向。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今(18)日表示,工會要啟動罷工須經嚴謹的民主程序,無須預告期已具有罷工預告精神;並且,航空業與其他運輸業一樣,都關乎交通人命安全,並無「特殊性」須制訂預告期。
今年農曆大年初四(2月8日)啟動的華航機師罷工,於2月14日晚間落幕,總計罷工7天取消214航班,造成華航直接營收損失逾5億元,引發外界對工會罷工須設立預告期的討論。
許銘春接受媒體訪問表示,因台灣對罷工民主程序已有嚴格規範,不宜再訂定罷工預告期,增加工會行使罷工權的困難,但針對特殊產業,尤其是航空產業,基於飛航安全、旅客權益,在《民用航空法》增訂罷工預告期規範不失為可行方向。
桃空職工秘書長鄭雅菱表示,現有勞資爭議相關規範,工會要罷工必須通過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勞動局申請調解,調解破裂再經全體工會過半同意,才能拿到罷工權,以空服員來說,走完全部程序至少2個半月,已具備充分預告罷工精神,反觀資方在這期間必定會百般阻撓,讓工會罷工難上加難。
鄭雅菱指出,航空業就是運輸業,工會爭取飛時、休時與客運、台鐵爭取勞動權益都是一樣的,不應輕易忘記復興空難、蝶戀花等因過勞造成的意外事件,航空業並沒有所謂的「特殊性」。
她說,航空業的特殊性在於是寡佔市場,航空公司資本雄厚,即使大量違反勞基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也認為繳罰款比給員工超時加班費來得划算,寧願受罰而不願改善員工勞動條件。
桃空職工理事朱良駿亦表示,國內這兩次航空業罷工,工會訴求大部分都是針對飛時、休時規範,亦即有助於增進飛航安全的條件進行抗爭,不清楚許銘春所謂「基於飛航安全」需要增訂罷工預告期是什麼意思。
並且,工會爭取罷工過程很長,在罷工發生之前,華航不願誠意與工會協商,卻反而對外宣稱旅客權益不受影響,政府與資方一起對外粉飾太平,當開始罷工產生影響,才全部怪罪工會,說是突襲性罷工,制定預告期並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