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政府於15日針對往返加國的航空公司旅客實施新的消費者保護規範,提供最高2,400加元(約新台幣5萬8,000元)賠償金給無法登機的旅客,如果原因是航空公司機票超賣的話。
加拿大交通部長賈諾(Marc Garneau)在公佈這項新規範時表示,「我們已經就航空旅客權益建立一項領先全球的措施,它是明確、一致、透明而且公平的。」
從15日開始,航空公司必須「提供最高2,400加元的賠償金,給因航空公司可控原因而被拒絕登機的旅客」。可控原因像是機票超賣,即航空公司超售航班可容納人數的機票。
加拿大政府在一項聲明中表示,若旅客行李遺失或受損,航空公司也必須支付最高2,100加元(約新台幣5萬元)的賠償金,並退還任何託運行李費用。
相關規定的第二階段將在12月15日開始生效,涵蓋「班機延誤、取消以及安置兒童於父母或保護人附近。」
賈諾表示,航空公司若違規,將面臨最高2萬5,000加元(約新台幣60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