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飛安高峰會今年首在台灣登場,場外有航空業工會訴求飛安問題。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說,參考歐、美飛安標準,發現台灣的飛安管理有落後、不夠國際化的地方,希望勞動部跟交通部持續精進空服員工時標準。對此,交通部表示,針對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AOR)可以一條條討論。
空服員職業工會理事長趙剛說,這三年航空業三次罷工,勞資爭議不斷,這些爭議其實跟勞基法跟AOR之間的糾纏有關。
他說,勞基法只是讓勞工在身心健康前提之下可以穩定提供勞務,AOR是在不可抗力因素下,在空服員失能、失去身心能力前,訂定可以執行的界線和標準,是「恐怖的條件」,非日常派遣的標準。AOR實施後空服員非常痛苦,才會發生罷工。民航局卻鼓勵跟默許使用AOR標準。
工會秘書長周聖凱則說,AOR應比照歐盟標準,目前有四個方向可以精進,飛時上限、機上輪休、休息時間、紅眼航班都要國際化。多項規定雖然數字上看起來沒有落差很大,但歐盟等地的規範會有附帶條件,台灣可以跟進檢討。
他說,飛時上限部分,台灣AOR規定連續三十日內飛航時間不能超過120小時的規定,落後歐盟法規和美國法規規範連續二十八日飛航時間不能超過100小時。
輪休方面,歐美法規皆規範機上輪休最少要1.5小時起跳,甚至對休息設備還有清楚的定義和分級,但台灣現行AOR卻未清楚定義休息設備,更只要讓空服員休息1小時、就能工作20小時。此外,規範空服員的飛前休息時間只要10小時,比歐盟的12小時起跳更差,連勞動基準法規範的輪班間隔11小時都比不上。
最後紅眼航班是在人體最大嗜睡期間(生理低谷期間)服勤的航班,AOR對紅眼航班的規範僅包含服勤區間跨凌晨2時到5時的航班,美國則包含凌晨2時到6時,更確保機組人員的身心健康,也能維持更高的專注力。
空服員代表黃蔓鈴說,以航空公司目前的營運,休息時間緊迫的是布里斯本三天到四天班,休息時間不到20小時就飛回來。台北飛舊金山或是洛杉磯休息時間也不足,會有時差、日夜顛倒問題,「沒辦法像機器一樣馬上關機休息」,20小時休息時間不夠,可能只能休息到12小時,需要墊高基本休息門檻。
對此,交通部次長王國材說,AOR都是符合ICAO規範,「台灣在中上」,AOR制定以後,各航空公司會按照航線貢獻作適當人員的安排,像是飛行時間、休息時間等問題,過去兩次罷工都有談到。
他說,有聽到工會聲音,航線或是航空公司訂的有問題可以來討論,只要陳情書送上來交通部就會責成民航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