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前年勞檢華航,查到7名空服員超時工作19分鐘,依勞基法裁罰華航30萬元;華航提告抗罰,主張班機是因天候、軍方演習等無法預知的「事變」才延遲,但未獲一審法官採信;華航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一審未就華航主張的「事變」提出說明,判決不備理由有瑕疵,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華航抗罰重燃生機。
周女等7名華航空服員,前年6月2日被指派服務台北-成都航班,工時12小時19分,超過勞基法每日工時上限19分鐘,華航挨罰30萬元。
華航主張,原機當日來回,回程時突遇裝貨作業不善,以及成都雙流機場天候、軍方演習、機場航班密集等不可控制的因素影響,致班機延遲1小時48分鐘,屬勞基法32條3 項所稱「事變」或「突發事件」,且隔日就通知企業工會,並給予補休,並未違法。
華航又補充,去程與回程航班間的空檔,空服員可於地面休息20分鐘,扣除這20分鐘的自由活動時間,即未超時。
一審桃園地院指出,勞基法所稱的「突發事件」應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循環性、需緊急處理情形,但華航主張的裝貨作業是例行性工作,機場流量管制則為運輸業常態,均非不可預知情形,判華航敗訴。
華航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一審僅認為這些情形不是「突發事件」,卻未說明是否為「事變」,判決不備理由,有違誤。
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華航主張班機延遲是因為「事變」或「突發事件」,這兩項均為華航重要攻擊方法,但一審卻未論斷「事變」爭點,確實違法,日前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